(1)机动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与机动车辆有关的意外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方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机动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与机动车辆有关的意外事故”是指:以行人身份发生的机动车辆意外事故;在驾驶或乘坐特定非营运机动车辆时发生的机动车辆意外事故。
(2)机动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因与机动车辆有关的意外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伤残标准”)中所列举的伤残,我方按伤残标准中所列明的伤残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机动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②被保险人应在对该意外伤害的治疗完全结束后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如果被保险人在遭受伤害之日起第180天仍未结束治疗,应在第180天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我方将根据鉴定结果给付机动车意外伤残保险金。对于第180天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发生的变化,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伤残标准完成前述伤残鉴定。如果被保险人的伤害程度未达到或不属于伤残标准中所列明的伤残类别与等级,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③伤残标准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伤残标准相对应的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如果不同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肢体或同一组织器官,且导致不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我方将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后次伤残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给付后次意外伤残保险金减去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余额;若前次伤残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不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我方将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相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我方将按照该伤残等级的上一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3)有关保险金给付的其他规定
在保险期间内,本附加合同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附加合同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