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或身故;(二)因导致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1、轻症重疾保险金
我们将本合同保障的“轻症重疾”分为5个组别,每一组别对应的疾病种类详见 “3.1 轻症重疾的范围”。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或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组轻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自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或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之日起,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2、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将本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分为2个组别,每一组别对应的疾病种类详见“3.3 重大疾病的范围”。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每组重大疾病最多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两次为限,当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相邻两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应符合如下规定:
(1)确诊首次患的后项重大疾病与确诊首次患的前项重大疾病分属不同组别;
(2)确诊首次患后项重大疾病的日期距确诊首次患前项重大疾病的时间间隔已满365日。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项或多项)及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3、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26周岁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项或多项)及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
4、轻症重疾、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或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的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后,本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
5、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之前未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之前已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本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乘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本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6、保险金给付限额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