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等待期
主合同的等待期为主合同生效之日(及每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等待期内身故、或者确诊主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发生相关的症状或体征的,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向您方退还主合同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主合同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等待期内确诊主合同规定的特定轻症疾病、发生相关的症状或体征的,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发生主合同所规定疾病的,无等待期。
(2)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的,我方将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0周岁,我方将按照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②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0周岁(含),我方将按照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3)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主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
主合同自该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时起效力终止,我方不累计给付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
(4)特定高发恶性肿瘤保险金
如果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我方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并且该重大疾病属于主合同所约定的特定高发恶性肿瘤,我方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另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向受益人给付特定高发恶性肿瘤保险金。
主合同约定的特定高发恶性肿瘤,仅指原发于气管、支气管及肺组织,肝组织,胃,结肠、直肠,食道的恶性肿瘤,原发于其他器官组织而浸润、转移的恶性肿瘤不在保障范围内。
特定高发恶性肿瘤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
(5)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首次确诊主合同所规定的特定轻症疾病,我方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受益人给付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疾病首次确诊时同时达到特定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的状态或阶段,我方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我方对每种特定轻症疾病最多给付一次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最多对三种特定轻症疾病承担保险责任,但每种特定轻症疾病首次确诊日期需间隔不短于一年(三百六十五天)。我方累计给付三种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