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在双方约定医院首次接受您方选择的保险计划中约定的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而遭受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并且自接受该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之日起日内,因前述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导致身故,我方按主合同身故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②如果按照主合同规定我方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伤残保险金的,我方给付的身故保险金需扣除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2)伤残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在双方约定医院首次接受您方选择的保险计划中约定的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而遭受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并且自该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伤残标准”)中所列举的伤残,我方按伤残标准中所列明的伤残给付比例乘以主合同伤残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伤残保险金。
②被保险人应在对该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的治疗完全结束后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如果被保险人在遭受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之日起第180天仍未结束治疗,应在第180天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我方将根据鉴定结果给付伤残保险金。对于第180天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发生的变化,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伤残标准完成前述伤残鉴定。如果被保险人的伤害程度未达到或不属于伤残标准中所列明的伤残类别与等级,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责任,主合同继续有效。
③伤残标准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伤残标准相对应的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如果不同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发生在同一肢体或同一组织器官,且导致不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我方将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伤残保险金;若后次伤残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给付后次伤残保险金减去前次伤残保险金的余额;若前次伤残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伤残保险金。
如果同一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不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我方将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同一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相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我方将按照该伤残等级的上一级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④主合同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伤残保险金之和以主合同的伤残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主合同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伤残保险金之和等于主合同的伤残基本保险金额时,主合同伤残保险金责任终止。
(3)并发症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在双方约定医院首次接受您方选择的保险计划中约定的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而遭受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并且因该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导致您方选择的保险计划中列明的一种或多种分项并发症的,我方按该一种或多种分项并发症所对应的分项并发症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并发症保险金,主合同的该一种或多种分项并发症保险责任终止,其他未给付的分项并发症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②并发症保险金给付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门诊治疗而接受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的,并发症发生在其实际接受保险单上载明的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时起至诊毕离开医院或者办妥住院手续当日止(最长以180日为限);
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而接受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的,并发症发生在其实际接受保险单上载明的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时起至办妥出院手续当日止(最长以180日为限)。
③主合同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并发症保险金以主合同的并发症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主合同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并发症保险金等于主合同的并发症基本保险金额时,主合同并发症保险金责任终止。
(4)有关保险金给付的其他规定
被保险人在双方约定医院首次接受您方选择的保险计划中约定的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而遭受除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以外的其他意外伤害,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