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等待期
①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如果本附加合同曾一次或多次复效,则自每次复效之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也均为等待期;
②如果被保险人是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前、或者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发生以下任一约定情况的,我方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发生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保障疾病或重大疾病相关的症状或体征;确诊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保障疾病或重大疾病。
(2)每日住院津贴
①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保障疾病导致在医院住院的,每日住院津贴为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05%;
②对于被保险人同时因意外伤害及保障疾病导致在医院住院的期间,我方将不累计给付该段期间的每日住院津贴。
(3)重大疾病住院津贴
①如果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我方应给付每日住院津贴、且被保险人是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的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导致在医院住院的,我方额外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1%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
②对于被保险人同时因一种以上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导致在医院住院的期间,我方将不累计给付该段期间的重大疾病住院津贴。
(4)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津贴
①如果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我方应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且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14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医院门(急)诊治疗,我方按被保险人在前述期限内实际门诊天数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05%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津贴;
②对于被保险人同时因一种以上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导致住院前后在医院门(急)诊治疗的期间,我方将不累计给付该段期间的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津贴。
(5)特殊门诊津贴
①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的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导致在医院门诊接受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且仅限于化学疗法、放射疗法)和门诊肾透析的,我方按被保险人实际门诊天数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05%给付特殊门诊津贴;
②对于被保险人同时在医院门诊接受一种以上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特殊门诊治疗,我方将不累计给付该段期间的特殊门诊津贴;
③对于同一次门诊,我方将不重复给付特殊门诊津贴和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津贴。
(6)住院手术津贴
如果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我方应给付每日住院津贴、且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期间施行了手术的,我方将额外按以下规定给付住院手术津贴:
①手术项目在《住院手术津贴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中列明的,住院手术津贴等于《住院手术津贴给付比例表》中列明的该手术项目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手术项目在《住院手术津贴给付比例表》中没有列明的,我方将根据手术所属科别或手术部位参照此表中的相近项目确定手术给付比例;
②被保险人在同一次手术中涉及多个手术项目的,我方仅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手术项目计算,而不累计给付住院手术津贴;
③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住院手术津贴累计给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
(7)其他有关保险金给付的规定
①在每一保单年度内,除住院手术津贴外的其他津贴累计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
②本附加合同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各项津贴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