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如果本附加合同曾一次或多次复效,则自每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也均为等待期。
(2)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是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前、或者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发生以下任一约定情况的,我方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将向您方退还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项下您方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①发生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相关的症状或体征;
②确诊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
“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按照该重大疾病确诊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期交保险费和保险费的已交期数计算。
重大疾病保险金最多仅给付一次。
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时起效力终止,我方不累计给付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
(3)重大疾病关爱津贴
如果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我方应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我方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另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关爱津贴。
重大疾病关爱津贴每月给付一次,累计给付十二个月。
(4)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如果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我方应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并且该重大疾病属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白血病、严重结核性脑膜炎、严重面部烧伤、斯蒂尔病或川崎病其中一种的,我方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关爱津贴外,另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最多仅给付一次。
(5)特定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特定疾病,我方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特定疾病”还包括被保险人在疾病首次确诊时已经超越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特定疾病的状态或阶段、但不符合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的情形。
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是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前、或者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发生以下任一约定情况的,我方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①发生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特定疾病相关的症状或体征;
②确诊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特定疾病。
如果被保险人在疾病首次确诊时已经超越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特定疾病的状态或阶段、且已经达到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的状态或阶段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特定疾病保险金最多仅给付一次。
(6)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
如果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我方应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的,我方豁免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该特定疾病之日起剩余的各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