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日住院津贴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保障疾病导致在医院住院的,每日住院津贴为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2%;
(2)在每一保单年度6内,每日住院津贴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3)对于被保险人同时因意外伤害及保障疾病导致在医院住院的期间,我方将不累计给付该段期间的每日住院津贴。
2、重大疾病住院津贴
(1)如果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我方应给付每日住院津贴、且被保险人是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的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导致在医院住院的,我方额外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2%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
(2)在每一保单年度内,重大疾病住院津贴累计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
(3)对于被保险人同时因一种以上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导致在医院住院的期间,我方将不累计给付该段期间的重大疾病住院津贴。
3、住院手术津贴
如果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我方应给付每日住院津贴、且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期间施行了手术的,我方将额外按以下规定给付住院手术津贴:
(1)手术项目在《住院手术津贴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中列明的,住院手术津贴等于《住院手术津贴给付比例表》中列明的该手术项目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手术项目在《住院手术津贴给付比例表》中没有列明的,我方将根据手术所属科别或手术部位参照此表中的相近项目确定手术给付比例;
(2)被保险人在同一次手术中涉及多个手术项目的,我方仅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手术项目计算,而不累计给付住院手术津贴;
(3)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住院手术津贴累计给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
4、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我方豁免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该重大疾病之日起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5、其他有关保险金给付的规定
(1)本附加合同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各项津贴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2)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如果本附加合同曾一次或多次复效,则自每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也均为等待期;
(3)如果被保险人是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前、或者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发生以下任一约定情况的,我方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①发生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保障疾病或重大疾病相关的症状或体征;
②确诊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保障疾病或重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