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5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100种,分为A、B、C、D、E五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本合同“8.3 重大疾病所属组别”。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6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效力终止。同时,本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7降为零,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3、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第一次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急性心肌梗塞,且被保险人自首次急性心肌梗塞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急性心肌梗塞,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50%给付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患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非本合同约定的急性心肌梗塞,则在任何情况下我们不承担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
4、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第一次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且被保险人自首次脑中风后遗症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50%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再次确诊的脑中风后遗症须由颅脑显影或影像学检查证实为新一次的中风,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
若被保险人患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非本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则在任何情况下我们不承担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
5、第二次心脏瓣膜手术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第一次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心脏瓣膜手术,且被保险人自首次心脏瓣膜手术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心脏瓣膜手术,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50%给付第二次心脏瓣膜手术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患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非本合同约定的心脏瓣膜手术,则在任何情况下我们不承担第二次心脏瓣膜手术保险金。
6、第二次主动脉手术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第一次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主动脉手术,且被保险人自首次主动脉手术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主动脉手术,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50%给付第二次主动脉手术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患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非本合同约定的主动脉手术,则在任何情况下我们不承担第二次主动脉手术保险金。
7、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50 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35%、40%、45%,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8、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特别注意事项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中多项责任的给付条件,我们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
9、特别注意事项
本合同中的“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第二次心脏瓣膜手术保险金”、“第二次主动脉手术保险金”四者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将不再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