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等待期
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生效之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为等待期;如果本合同曾一次或多次复效,则自每次复效之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也为等待期。
(2)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但是,如果该被保险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前、或者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发生以下任一约定情况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并退还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①发生与本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相关的症状或体征;
②确诊本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每一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最多仅给付一次。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时起终止,本公司不累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
(3)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如果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应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并且该重大疾病属于恶性肿瘤中的脑恶性肿瘤、白血病或骨恶性肿瘤的,本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另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每一被保险人的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最多仅给付一次。
(4)特定早期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规定的特定早期疾病(见附表一),本公司将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早期疾病保险金。
但是,如果该被保险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前、或者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发生以下任一约定情况的,本公司不承担特定早期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①发生与本合同所规定的特定早期疾病相关的症状或体征;
②诊本合同所规定的特定早期疾病。
如果被保险人在疾病首次确诊时已经超越特定早期疾病的状态或阶段,本公司将不承担特定早期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特定早期疾病按疾病种类分为两组,针对每组特定早期疾病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仅承担一次特定早期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每一被保险人的特定早期疾病保险金最多仅给付两次。
(5)特定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规定的特定疾病(见附表二),本公司将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是,如果该被保险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前、或者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发生以下任一约定情况的,本公司不承担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①发生与本合同所规定的特定疾病相关的症状或体征;
②诊本合同所规定的特定疾病。
如果被保险人在疾病首次确诊时已经超越特定疾病的状态或阶段,本公司将不承担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特定疾病按疾病种类分为五组,针对每组特定疾病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仅承担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每一被保险人的特定疾病保险金最多仅给付五次,且每次给付以20万元为限。
(6)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是发生以下任一约定情况的,身故保险金为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①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身故的;
②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自其身故时起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