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方将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②如果第①项所述的意外身故是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由于该运输工具发生交通工具意外事故而遭受的意外伤害导致的,我方额外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③如果第①项所述的意外身故是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特定非营运机动车辆时发生交通工具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意外伤害导致的,我方额外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④如果第①项所述的意外身故是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用客运航班班机时由于该班机发生航空意外事故而遭受的意外伤害导致的,我方额外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00%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伤残标准”)中所列举的伤残,我方将按照伤残标准中所列明的伤残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②被保险人应在对该意外伤害的治疗完全结束后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如果被保险人在遭受伤害之日起第180天仍未结束治疗,应在第180天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我方将根据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对于第180天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发生的变化,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伤残标准完成前述伤残鉴定。如果被保险人的伤害程度未达到或不属于伤残标准中所列明的伤残类别与等级,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③伤残标准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伤残标准相对应的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如果不同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肢体或同一组织器官,且导致不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我方将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后次伤残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给付后次意外伤残保险金减去前次意外伤残保险金的余额;若前次伤残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不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我方将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相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我方将按照该伤残等级的上一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④我方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3)有关保险金给付的其他规定
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伤残并身故的,我方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之和以该意外伤害对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