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等待期
①您方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主合同的,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含第90天)为主合同的等待期。您方连续投保主合同的,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无等待期。
②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等待期内(或者主合同生效之前)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方退还主合同项下您方实际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发生与主合同所规定的癌症相关的症状或体征;确诊主合同所规定的癌症。
(2)癌症医疗保险金
①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在主合同中统称为“癌症”),且该癌症是在主合同等待期后初次发生的,对于被保险人在我方认可的医院科室或病区内因诊断、复查或治疗该癌症所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为“医疗费用”),我方按以下约定向受益人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癌症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医疗费用中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或赔偿)×100%。
②被保险人在首个保单年度内且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癌症,如果保险期间届满时癌症治疗仍未结束的,我方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时起第90天。
(3)保障的医疗费用项目及范围
①癌症诊断及复查费用被保险人在该癌症确诊之日前30天内,或自该癌症确诊之日起6个保单年度内实际支出的与该癌症诊断或复查相关的检查检验费用,包括且仅限于:X光、ECT、MRI、PET/CT、核素扫描、SPECT、超声、癌症标记物、细针穿刺细胞学检查、病理学检查、骨髓/细胞学检查、分子生化检查和血、尿、便常规检查的费用。
②癌症常规治疗费用包括且仅限于:化疗、放射治疗、靶向药品治疗、激素治疗的费用。
③癌症外科手术费用包括且仅限于:切除癌症病灶、器官、淋巴结的外科手术以及器官、骨髓及干细胞移植的费用。如果有捐献者捐献器官或骨髓给被保险人,我方将承担获取器官或骨髓的外科手术费用以及合理且必要的组织配型检测费用;但不包括通过任何渠道购买器官的费用。在所有保单年度内,所有癌症的该项赔付累计以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上限。
④其他癌症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中医治疗、因使用靶向药品进行的基因检测、免疫治疗、激光手术、光动力治疗、射频消融术、伽玛刀治疗、介入治疗、腔镜手术、质子重离子治疗、矫形、重建手术等费用。在所有保单年度内,所有癌症的该项赔付累计以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上限。
⑤上述第①至④项费用范围内均包含相关的药品费。
⑥在癌症诊断、复查及治疗过程中发生的挂号费、床位费、护理费、医生费以及重症监护病房费用。床位费和护理费的赔付分别以每天100元为上限。
(4)保险金给付限额
有关保险金给付,还需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①在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医疗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基本保险金额为上限;同时,针对单种癌症的累计给付金额也不能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120%扣除在所有保单年度内该癌症项下累计已赔付金额。
②您方连续投保主合同的,在所有保单年度内,单种癌症的给付限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20%。如果被保险人在首次癌症确诊之日起1年内确诊其他癌症的,所有癌症医疗保险金给付按单种癌症的给付限额计算。
③您方连续投保主合同的,如果被保险人在单种癌症确诊之日起5年后因该癌症接受诊断、复查或治疗的,将重新计算该单种癌症的给付限额。
④在所有保单年度内,当所有癌症医疗保险金给付累计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240%时,主合同效力终止。
⑤收费收据项目及金额与医生处方及费用清单应一致,且前述各项保险金给付限额以医疗费用收据载明日期所在的保单年度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