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以下简称“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事故导致意外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方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还须符合本条下述第三项有关保险金给付的其他规定。
(2)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残疾保险金(以下简称“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事故导致意外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0083-2013)(以下简称“残疾标准”)中所列举的残疾且按照残疾标准完成前述残疾鉴定,我方将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等于残疾标准中所列明的残疾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完成前述残疾鉴定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还须符合本条下述第三项有关保险金给付的其他规定。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第180天治疗仍未结束,我方将根据被保险人第180天的身体情况按照残疾标准完成的残疾鉴定决定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对于第180天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发生的变化,我方将不承担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残疾标准将人身保险残疾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残疾标准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残疾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残疾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如果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程度未达到或不属于残疾标准中所列明的伤残类别与等级,我方将不支付任何意外残疾保险金。
(3)有关保险金给付的其他规定
如果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体或同一组织器官,且导致不同等级的残疾项目,我方将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后次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给付后次意外残疾保险金减去前次意外残疾保险金的余额;若前次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不同等级的残疾项目,我方将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相同等级的残疾项目,我方将按照该残疾等级的上一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如果被保险人在我方给付了意外残疾保险金后,又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符合本条上述第一项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规定,我方将向受益人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去当年度累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附加合同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该保单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在同一保单年度内,如本附加合同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等于该保单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