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医疗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31天。
本责任项下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责任保险金额为限。
(2)一般门诊医疗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门(急)诊治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给付一般门诊医疗保险金。
本责任项下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一般门诊医疗责任保险金额为限。
(3)特定门诊医疗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特定门诊疾病种类而进行特定门诊治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给付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且不再给付一般门诊医疗责任保险金。
本责任项下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特定门诊医疗责任保险金额为限。如果被保险人累计实际支出的、且符合上述约定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超过该被保险人在本责任项下的保险金额,本公司对于超过部分的费用将按照一般门诊医疗责任的约定进行给付。
(4)生育医疗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已婚女性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所发生的、且符合当地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内的下列生育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给付生育医疗保险金:
①孕产期检查费、药品费和治疗费;
②分娩时所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不包括新生儿治疗、保育服务、护理等费用);
③流产或终止妊娠医疗费用;
④因妊娠、分娩、流产或终止妊娠所引起的并发症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⑤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它合理生育医疗费用。
本责任项下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生育医疗责任保险金额为限。
(5)牙科医疗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牙科治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牙科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给付牙科医疗保险金,且不再给付一般门诊医疗责任保险金:
①龋病、牙髓病、牙隐裂所引起的补牙、牙髓治疗、拔牙、阻生齿治疗;
②牙周组织疾病,如牙周炎、牙龈炎、根周炎等治疗;
③合同双方约定的其它牙科治疗。
本责任项下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牙科医疗责任保险金额为限。如果被保险人累计实际支出的、且符合上述约定的牙科医疗费用超过该被保险人在本责任项下的保险金额,本公司对于超过部分的费用将按照其他责任的约定进行给付。
(6)预防体检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体检机构进行常规身体检查所发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给付预防体检保险金。每一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仅承担一次常规身体检查的费用,且以该被保险人的预防体检责任保险金额为限。
预防体检责任不包括以下项目产生的费用:婚前体检、旅游体检、出境体检、疾病普查、各种医疗健康咨询、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疾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各种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孕前检查、指导性受孕等。
(7)自助医疗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在合法经营的药品销售机构购买医药用品而支出的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给付自助医疗保险金,本责任项下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自助医疗责任保险金额为限。
(8)有关保险金给付的其他规定
本合同的等待期和生育医疗责任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等待期和生育医疗责任等待期自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中断投保后再次投保(以较迟者为准)本合同相应责任的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算。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一般门诊医疗费用、特定门诊医疗费用、牙科医疗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在生育等待期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7获得补偿、赔偿或给付,本公司仅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