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主合同重大疾病等待期之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并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主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有主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但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是在主合同重大疾病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我方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重大疾病等待期为主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如果主合同曾一次或多次复效,则自每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也均为重大疾病等待期。主合同自该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时起效力终止。
(2)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如果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我方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并且该重大疾病属于恶性肿瘤中的脑恶性肿瘤、白血病或骨恶性肿瘤的,我方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另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最多仅给付一次。
(3)特定疾病保险金
自主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11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主合同特定疾病等待期之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并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主合同所规定的特定疾病(见附表一),我方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有主合同所规定的特定疾病,但初次发生特定疾病是在主合同特定疾病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我方不承担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特定疾病等待期为主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如果主合同曾一次或多次复效,则自每次复效之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也均为特定疾病等待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疾病首次确诊时同时达到特定疾病和重大疾病的状态或阶段,我方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特定疾病按疾病种类分为五组,每组特定疾病我方仅承担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特定疾病保险金最多仅给付5次,且每次给付以20万元为限。
(4)特定早期疾病保险金
自主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主合同特定早期疾病等待期之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并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主合同所规定的特定早期疾病(见附表二),我方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特定早期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有主合同所规定的特定早期疾病,但初次发生特定早期疾病是在主合同特定早期疾病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我方不承担特定早期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特定早期疾病等待期为主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如果主合同曾一次或多次复效,则自每次复效之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也均为特定早期疾病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疾病首次确诊时同时达到特定早期疾病和重大疾病的状态或阶段,我方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疾病首次确诊时同时达到特定疾病和特定早期疾病的状态或阶段,我方仅承担给付特定早期疾病保险金的责任。特定早期疾病按疾病种类分为两组,每组特定早期疾病我方仅承担一次特定早期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特定早期疾病保险金最多仅给付两次。
(5)身故保险金
自主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方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