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从该项保险金额中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向其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该被保险人身故时起终止。
(2)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的,本公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2年第4号(总第40号)》)确定的伤残程度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伤残时,本公司给付对应伤残保险金之和。但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同一肢体的多项伤残项目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伤残保险金;如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应在对该意外伤害的治疗完全结束后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如果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180天仍未结束治疗,应在第180天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本公司将根据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对于第180天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发生的变化,本公司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前述伤残标定标准完成前述伤残鉴定。如果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程度未达到或不属于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列明的伤残类别与等级,本公司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3)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9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III度烧伤的,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应在对该意外伤害的治疗完全结束后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烧伤鉴定。如果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90天仍未结束治疗,应在第90天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烧伤鉴定,本公司将根据鉴定结果给付烧伤保险金。对于第90天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发生的变化,本公司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完成前述烧伤鉴定。如果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程度未达到或不属于《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烧伤程度,本公司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4)其他规定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在同一种类交通工具内发生保险事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该种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受益人应当领取或已经领取的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