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网络进行必要治疗,对于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及确诊之日前 30 天内(含确诊当日)因治疗该疾病所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我们将根据补偿原则按该医疗费用的 100%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
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2)轻症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则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并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网络进行必要治疗,对于被保险人自该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及确诊之日前 30 天内(含确诊当日)因治疗该疾病所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我们将根据补偿原则按该医疗费用的 100%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
轻症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3)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符合上述轻症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