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方将按照该被保险人于保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其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项下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①如果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标准”)中所列举的伤残,我方将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②伤残标准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伤残标准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金额等于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伤残时的保险金额,并且还须符合本条以下条件:
如果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体或同一组织器官,且导致不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我方将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后次伤残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给付后次意外伤残保险金减去前次意外伤残保险金的余额;若前次伤残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不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我方将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相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我方将按照该伤残等级的上一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③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180天治疗仍未结束,我方将根据被保险人第180天的身体情况鉴定决定该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被保险人不得再以第180天后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为由提出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申请。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伤残标准完成前述伤残鉴定。如果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程度未达到伤残标准中所列举的伤残类别及等级,我方对该被保险人不予支付任何意外伤残保险金。
(3)有关保险金给付的其他规定
如果被保险人在我方给付了意外伤残保险金后,又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符合本条上述第一项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规定,我方将向受益人给付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减去保险期间内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如受益人应当领取或已经领取的保险金之和等于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本合同项下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