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可以就以下六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见释义)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在投保时需从中选择至少一类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可选择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类别如下:
1、航空意外伤害
是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见释义),自持有效机票进入民航客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离开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
2、轨道交通工具(见释义)意外伤害
是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火车或城市轨道交通工具,自持有效车票踏入车厢时起,至离开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
3、轮船(见释义)意外伤害
是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轮船,自持有效船票踏上轮船甲板或船舱时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或船舱时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
4、营运汽车(见释义)意外伤害
是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或出租车,自踏入车厢时起至离开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
5、自驾车(见释义)意外伤害
是指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商业运营的自驾车,自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汽车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
6、摩托车(见释义)意外伤害
是指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商业运营的摩托车过程中且被保险人置身于所驾驶或乘坐的摩托车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意外伤害。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类别及相应的保险金额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本合同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则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该被保险人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对应的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残疾的,并且该残疾达到国家《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见释义)所列残疾等级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对应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见释义)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见释义)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若不同次意外伤害造成同一部位或同一性质的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同一种类交通工具内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数额之和,以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达到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