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主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方将按照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主合同之所有附加合同的效力一并终止。
我方向意外身故保险金第一顺序受益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被保险人应向第一顺序受益人偿还的个人贷款的全部款项(不包括信用卡欠款),但以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我方向意外身故保险金第一顺序受益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小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我方再向意外身故保险金第二顺序受益人给付剩余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2)意外全残保险金
在主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我方将按照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主合同自被保险人经鉴定为全残之日24时起效力终止,主合同之所有附加合同的效力一并终止。
我方向意外全残保险金第一顺序受益人给付的意外全残保险金为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被保险人应向第一顺序受益人偿还的个人贷款的全部款项(不包括信用卡欠款),但以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我方向意外全残保险金第一顺序受益人给付的意外全残保险金小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我方再向意外全残保险金第二顺序受益人给付剩余的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应在对该意外伤害的治疗完全结束后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残疾鉴定。如果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180天仍未结束治疗,应在第180天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残疾鉴定,我方将根据鉴定结果决定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对于第180天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发生的变化,我方将不承担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程度不属于主合同所规定的全残,我方将不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