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全残,且全残时未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全残,且全残时年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3)恶性肿瘤保险金
本合同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或我们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且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恶性肿瘤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我们已按上述约定给付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身故保险金、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仅继续承担恶性肿瘤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 3 年后,再次发病并被确诊(含持续、新发、复发及转移)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确诊时未满八十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恶性肿瘤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和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 3 年后,再次发病并被确诊(含持续、新发、复发及转移)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确诊时未满八十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恶性肿瘤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4)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度恶性肿瘤,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度恶性肿瘤,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向被保险人给付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度恶性肿瘤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定义和轻度恶性肿瘤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5)恶性肿瘤或轻度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符合上述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轻度恶性肿瘤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