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医疗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入住的不同病房类型的实际住院天数,按下表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医疗津贴保险金:
急诊观察病房,实际住院天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重症监护病房,实际住院天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六倍;
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的急诊观察病房住院天数以十天为限,累计给付的所有类型住院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当累计给付的所有类型住院天数达到一千天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或同一疾病多次间隔入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的,若前一次出院与后一次入院的时间间隔未超过九十天者,视为同次住院,并按照本次住院中的首次入院日所在的保单年度累计计算保单年度赔付限额。
(2)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的,我们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按照下表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金:
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获得该次治疗的医疗费用补偿 ,100%;
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获得该次治疗的医疗费用补偿, 90%;
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的最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十倍为限,并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所在的保单年度计算保单年度赔付限额。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当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百五十倍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当地政府公布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规定,并以当地政府公布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内的费用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