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且我方认可的医院治疗,就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方将按以下约定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①如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获得补偿或赔偿,则该次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该次医疗费用-该次医疗费用中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获得的补偿或赔偿)×80%;
②如医疗费用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获得补偿或赔偿,则该次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该次医疗费用×50%。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我方承担保险金给付的医疗费用范围包括住院费(床位费)、挂号费、护理费、诊疗费、治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注射费、处置费、换药费、输血费、输氧费、会诊费、救护车医用诊疗费用。
但以下费用不在我方的保险金给付范围:专家挂号费、空调费、取暖费、膳食费、护工费、陪人费、陪床费、陪护费、点名手术费、特需服务费、营养费、营养性药品及保健品费、保健用具费、救护车车公里费用、病历卡工本费、煎药费、送药费、康复治疗费、物理治疗费、心理治疗费、疗养费、自购药品费、院外会诊或自请医生会诊费、辅助器具费、消毒费、隔离费、被保险人身故后发生的任何费用、杂费、其他费。
如医疗费用中某些费用项目属于给付范围,但是该项目中的某些细项不在给付范围内,则该细项不予给付。
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将按照其意外伤害发生当天所在的保单年度累计其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收费收据项目及金额应与医生处方及费用清单一致。本附加合同在每一保单年度累计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治疗的,我方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