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 A、B、C、D、E 五组,详细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我们已按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与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首次发病并被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首次发病并被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本项保险责任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被确诊患有一项以上重大疾病,同时符合本条“第二次、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恶性肿瘤定义和中除 A 组以外其他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我们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该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 3 年后,再次被确诊(含持续、新发、复发及转移)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确诊时未满八十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恶性肿瘤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上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 3 年后,再次被确诊(含持续、新发、复发及转移)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确诊时未满八十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恶性肿瘤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每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和轻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首次发病并被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轻症疾病以外的其他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首次发病并被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轻症疾病和第二次轻症疾病以外的其他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4)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符合上述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