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其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其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要先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评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时未满 18 周岁,则我们按“评定标准”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时已满 18 周岁,则我们按“评定标准”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天时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天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
其中,保险金给付比例原则如下:
“评定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伤残评定原则如下:
当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且不同伤残进行先后评定的,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之前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对被保险人的同一结构或功能再次造成伤残且残疾等级较前次严重,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对该结构或功能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则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为限,当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已满 18 周岁,则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3)陆地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陆地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且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除按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陆地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陆地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且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除按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陆地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4)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且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除按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且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除按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水上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5)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空中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且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除按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空中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且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除按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0%向被保险人给付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6)驾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驾驶私家车(见释义),或搭乘私家车、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见释义)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且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除按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驾驶私家车,或搭乘私家车、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且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除按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驾乘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