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方将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②如果第①项所述意外身故是被保险人在作为乘客付费乘坐航空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由于该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意外伤害导致的,我方将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倍向受益人给付额外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③如果第①项所述意外身故是被保险人在作为乘客付费乘坐水路或陆路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由于该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的意外伤害导致的,我方将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额外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④如果第①项所述意外身故是被保险人在作为非营运机动车辆的乘客或驾驶员时,直接由于该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受到的意外伤害导致的,我方将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额外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①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标准”)中所列举的伤残,我方除向受益人给付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外,并按伤残标准中所列明的伤残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②如果第①项所述意外伤残是被保险人在作为乘客付费乘坐航空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由于该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意外伤害导致的,我方将按伤残标准中所列明的伤残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倍向受益人给付额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③如果第①项所述意外伤残是被保险人在作为乘客付费乘坐水路或陆路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由于该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的意外伤害导致的,我方将按伤残标准中所列明的伤残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额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④如果第①项所述意外伤残是被保险人在作为非营运机动车辆的乘客或驾驶员时,直接由于该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受到的意外伤害导致的,我方将按伤残标准中所列明的伤残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额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还须符合本条下述第三项有关保险金给付的其他规定。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自被保险人鉴定符合伤残标准所列举的伤残之日的24时起效力终止。
有关保险金给付的其他规定
被保险人应在对该意外伤害的治疗完全结束后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如果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180天仍未结束治疗,应在第180天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我方将根据鉴定结果赔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对于第180天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发生的变化,我方将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伤残标准完成前述残疾鉴定。如果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程度未达到或不属于伤残标准中所列明的伤残类别与等级,我方将不支付任何意外伤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不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我方将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相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我方将按照该伤残等级的上一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伤残标准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伤残标准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