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评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天时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天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
其中,保险金给付比例原则如下:
“评定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3)陆地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陆地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我们除按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陆地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陆地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我们除按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倍向被保险人给付陆地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4)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我们除按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 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我们除按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 倍向被保险人给付水上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5)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空中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我们除按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0 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空中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我们除按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0 倍向被保险人给付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6)驾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驾驶私家车,或搭乘私家车、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我们除按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驾驶私家车,或搭乘私家车、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我们除按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倍向被保险人给付驾乘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7)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法定节假日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我们除按上述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法定节假日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我们除按上述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倍向被保险人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8)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按照下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金:
被保险人已经获得公费医疗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 90%;
被保险人既没有获得公费补偿,也没有获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 80%;
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金额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并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所在的保单年度计算保单年度赔付限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金额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为限,当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此限额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当地政府公布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规定,并以当地政府公布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内的费用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