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方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2)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向受益人给付投保人实际已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的105%,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3)意外全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我方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自被保险人经鉴定为全残之日24时起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应在对该意外伤害的治疗完全结束后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残疾鉴定。如果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180天仍未结束治疗,应在第180天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残疾鉴定,我方将根据鉴定结果决定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对于第180天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发生的变化,我方将不承担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程度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全残,我方将不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
(4)非意外全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方将向受益人给付投保人实际已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的105%,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自被保险人经鉴定为全残之日24时起效力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方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自被保险人经鉴定为全残之日24时起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程度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全残,我方将不给付非意外全残保险金。
(5)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满期日生存且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我方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