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9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9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及其所有附加合同全部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自该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日的24时起效力终止,且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及其所有附加合同的效力一并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9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90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以下称为“首次重大疾病”),我方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21.9)导致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且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不受上述90天的限制,我方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2)豁免保险费
如果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我方已经给付或应当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方将豁免本附加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之日的24时起的剩余各期保险费。
(3)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方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或应当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首次确诊首次重大疾病之日的24时起满1年后,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重大疾病分类表》中与首次重大疾病不属于同一类别的重大疾病(以下称为“第二次重大疾病”),我方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自第二次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日的24时起效力终止,且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及其所有附加合同的效力一并终止。
(4)癌症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以下称为“首次恶性肿瘤”),且我方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或应当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首次恶性肿瘤被完全治疗日起临床无癌生存5年后,再次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规定的恶性肿瘤(以下称为“第二次恶性肿瘤”),我方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自第二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的24时起效力终止,且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及其所有附加合同的效力一并终止。
(5)男性或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首次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的男性特定重大疾病或女性特定重大疾病,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及其所有附加合同全部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自该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日的24时起效力终止,且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及其所有附加合同的效力一并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首次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的男性特定重大疾病或女性特定重大疾病,除按照上述第一项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我方还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男性或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男性或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
(6)原位癌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9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9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原位癌,我方将不承担给付原位癌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9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90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在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之前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原位癌,我方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受益人给付原位癌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原位癌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