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20条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自该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日的24时起效力终止,且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的效力一并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20条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自该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日的24时起效力终止,且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的效力一并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附加合同第20条所规定的重大疾病且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不受上述180天的限制,我方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自该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日的24时起效力终止,且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的效力一并终止。
(2)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21条所规定的轻症疾病,我方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21条所规定的轻症疾病,我方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自该轻症疾病首次确诊之日的24时起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附加合同第21条所规定的轻症疾病且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不受上述180天的限制,我方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自该轻症疾病首次确诊之日的24时起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在疾病首次确诊时已经超越轻症疾病的状态或阶段,我方将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
(3)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我方将豁免本附加合同自该轻症疾病首次确诊之日的24时起的剩余各期保险费:
①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21条所规定的轻症疾病;
②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附加合同第21条所规定的轻症疾病且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不受上述180天的限制。
如果被保险人在疾病首次确诊时已经超越轻症疾病的状态或阶段,我方将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