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①在主合同的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意外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身故时主合同仍然有效,我方将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主合同之所有附加合同的效力一并终止。
②在主合同的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作为乘客付费乘坐公共运输工具时,由于该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意外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身故时主合同仍然有效,我方仅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0%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不再累计给付其他项下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主合同之所有附加合同的效力一并终止。
(2)意外全残保险金
①在主合同的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意外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经鉴定为全残时主合同仍然有效,我方将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主合同自被保险人经鉴定为全残之日24时起效力终止,主合同之所有附加合同的效力一并终止。
②在主合同的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作为乘客付费乘坐公共运输工具时,由于该公共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意外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经鉴定为全残时主合同仍然有效,我方仅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0%向受益人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不再累计给付其他项下的意外全残保险金。主合同自被保险人经鉴定为全残之日24时起效力终止,主合同之所有附加合同的效力一并终止。
被保险人应在对该意外伤害的治疗完全结束后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残疾鉴定。如果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第180天仍未结束治疗,应在第180天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残疾鉴定,我方将根据鉴定结果决定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对于第180天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发生的变化,我方将不承担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程度不属于主合同所规定的全残,我方将不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