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以下简称“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事故导致意外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我方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还须符合本条下述第三项有关保险金给付的其他规定。
(2)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残疾保险金(以下简称“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事故导致意外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举的残疾且完成前述残疾鉴定时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我方将向受益人给付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等于附表中所列明的残疾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完成前述残疾鉴定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残疾保险金的给付还须符合本条下述第三项有关保险金给付的其他规定。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第180天治疗仍未结束,我方将根据被保险人第180天的身体情况鉴定决定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您方不得再以第180天后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为由提出残疾保险金给付申请。
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程度未达到附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举的残疾程度,我方不支付任何残疾保险金。
(3)有关保险金给付的其他规定
如果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体并导致了一种等级以上的残疾项目,我方将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果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体,且导致不同等级的残疾项目,我方将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若后次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给付后次残疾保险金减去前次残疾保险金的余额;若前次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我方给付了残疾保险金后,又因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且符合本条上述第一项身故保险金的规定,我方将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去当年度累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在每一保单年度,本附加合同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当年度的保险金额为限。在同一保单年度内,如本附加合同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当年度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