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附录1中列明的疾病,我们按以下确定的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第1次、第2次:20%基本保险金额;
第3次、第4次:40%基本保险金额;
第5次、第6次、第7次:60%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意外事故明确诊断患有附录1中列明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疾病,我们仅对其中一种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七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长期护理保险金、生命特别关爱金、全残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不再给付本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2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3)糖尿病特定并发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前,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因糖尿病导致患有附录2中列明的双目失明、失去一肢及一眼、多个肢体缺失、因器官功能衰竭实施的肾脏异体移植、胰腺移植,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2)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糖尿病特定并发症保险金。
糖尿病特定并发症保险金仅给付一次,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
(4)长期护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含)后,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确诊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180天以上,我们将每月按照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120 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连续给付10年,共计120次。
长期护理保险金开始给付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低为零;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见 8 名词释义)、或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或被认定达到严重疾病末期状态,则尚未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5)生命特别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严重疾病末期,并被认定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判断该疾病患者存活期不超过6个月,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特别关爱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6)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您在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1、2中列明的疾病后申请了减少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并在变更保险合同后才申请理赔,上述各项保险金按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约定比例给付。
以上第(2)项、第(4)项、第(5)项、第(6)项保险金给付累计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已缴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缴保险费×已缴费年期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