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机动车辆有关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本条第三项所列举的与机动车辆有关的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方将按照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还须符合本条下述第三项有关保险金给付的规定。
(2)与机动车辆有关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本条第三项所列举的与机动车辆有关的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举的残疾,我方将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等于附表中所列明的残疾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中所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残疾保险金的给付还需符合本条下述第三项有关保险金给付的规定。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第180天治疗仍未结束,我方将根据被保险人第180天的身体情况鉴定决定保险金的给付,您方不得再以第180天后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为由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
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程度未达到附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举的残疾程度,我方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3)有关保险金给付的规定
①本合同所称“与机动车辆有关的意外事故”是指:以行人身份受到机动车辆的撞击的意外事故;或是作为非营运机动车辆的乘客或驾驶员直接由于该机动车辆的碰撞或冲撞造成的意外事故。
②如果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体并导致了一种等级以上的残疾项目,我方将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
③如果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体,且导致不同等级的残疾项目,我方将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若后次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给付后次残疾保险金减去前次残疾保险金的余额;若前次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④如果被保险人在我方给付了残疾保险金后,又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我方将给付保险单中所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减去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的余额。
⑤我方依据本合同所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单所示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