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并以该次疾病或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持续经过等待期后,本公司自等待期届满时起按月向受益人给付完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该保险金的给付不得超过或低于保单载明的最高或最低限额。等待期分为90日与180日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单上载明。每月给付的完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按照如下公式进行计算:完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月保障工资×失能收入替代比例-其他收入。其中,失能收入替代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单上载明。
在本公司给付完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期间,如果被保险人部分恢复劳动能力,本公司将按月向受益人给付部分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该保险金的给付不得超过或低于保单载明的最高或最低限额。每月给付的部分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按照如下公式进行计算:部分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原每月给付的完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月保障工资-当前工作月收入)/
月保障工资-其他收入。
如果本公司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期间被保险人完全恢复劳动能力,且被保险人在完全恢复劳动能力之日起的连续180天内又因该次疾病或意外事故而再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即使被保险人再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发生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本公司仍按本附加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受益人因此而申请相应保险金时,不受等待期限制。
本公司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的期限依据被保险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年龄而有所不同,且不超过本附加合同附表《失能收入损失给付期限列表》规定所对应的最长给付期限。
(2)因精神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给付限制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最多给付24个月。但下述两种情况除外:
①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公司24个月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给付期间结束时尚未出院,仍继续在医院进行精神疾病住院治疗,在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本公司将继续向受益人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出院时仍处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状态,自被保险人出院之日起90天内,本公司将继续向受益人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上述90天内入院继续进行治疗,且连续住院达14天及以上,在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以及出院之日起的90天内,本公司将继续按照本条规定向受益人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②如果被保险人持续处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状态,并在本公司24个月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给付期间结束后,连续住院进行精神疾病治疗达14天及以上,本公司将向受益人按月给付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但不超过依本附加合同附表《失能收入损失给付期限列表》规定所对应的最长给付期限。
(3)保险费豁免
如果被保险人处于领取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期间,投保人无须支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