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内,如果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任何重大疾病,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自该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日的24时起效力终止,且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的效力一并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后,如果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任何重大疾病,我方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自该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日的24时起效力终止,且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的效力一并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任何重大疾病且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不受以上180天的限制,我方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自该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日的24时起效力终止,且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的效力一并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
(2)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内,如果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任何轻症疾病,我方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后,如果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任何轻症疾病,我方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自该轻症疾病首次确诊之日的24时起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任何轻症疾病且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不受以上180天的限制,我方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自该轻症疾病首次确诊之日的24时起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在疾病首次确诊时已经超越轻症疾病的状态或阶段,我方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
(3)女性或男性癌症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内,如果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恶性肿瘤,且该恶性肿瘤属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女性或男性恶性肿瘤,我方不承担女性或男性癌症保险金给付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后,如果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恶性肿瘤,且该恶性肿瘤属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女性或男性恶性肿瘤,我方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受益人给付女性或男性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自该恶性肿瘤首次确诊之日的24时起效力终止,且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的效力一并终止。
女性或男性癌症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