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医疗
在重大疾病等待期内,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何重大疾病,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在重大疾病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何重大疾病,我方将承担因治疗该重大疾病,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普通部或特需部发生的下列治疗费用:
①住院治疗费用,包括:a) 病房费、膳食费及护理费;b) 重症监护病房费用;c) 手术费用;d) 处方药费;e) 检查化验费;f)
其他住院杂项费:包括在医疗账单上列明的治疗费和材料费、医生费、物理治疗费、住院期间医疗机构拥有的医疗设备使用费用、救护车费等。
②门诊医疗费用,包括:a) 挂号费、诊疗费;b) 治疗费;c) 处方药费;d) 检查化验费;e) 门诊手术费用;f) 非正式住院的留院观察费用;g)
物理治疗费,经专科医生明确建议采用物理治疗;h)
康复治疗费用,由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开具医嘱需要接受康复治疗,包括中风后的物理治疗、职业治疗,每天康复治疗的可申报费用不超过200元;i)
顺势治疗、正骨治疗、针灸或中医治疗费用,经专科医生明确建议采用顺势治疗、正骨治疗、针灸或中医治疗以帮助被保险人恢复正常的生理机能,每疗程的可申报费用不超过1,000元;j)
言语治疗费用,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本合同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例如中风)须进行治疗,在专科医生的建议下,被保险人于治疗期间或紧接治疗之后接受短期的言语治疗。
③手术植入材料费用:指手术过程中由手术医生植入体内的、在医疗账单中单独记账的组织相容性人工材料的费用。手术结束后如不经再次外科手术,该材料无法去除或重置。包括:a)
塑形性植入器材:骨板/骨钉等组织固定材料、钛网/支架等组织成型材料、义乳/骨蜡等组织缺损的充填材料等;b)
功能性植入材料:人工器官、脑起搏器、心脏起搏器等。每年手术植入材料的可申报费用不超过10,000元。
④耐用医疗设备费用:指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开具医嘱、需要被保险人购买并长期使用的的下列医疗设备而产生的费用,包括:a)外置胰岛素泵;b)外置心脏起搏器;c)外置性矫正器,包括义眼、义肢、非急救中使用的颈托夹板;4)助听器。每年耐用医疗设备的可申报费用不超过1,000元。对根据上述1)~4)项保障责任进行申报的费用按照90%的比例进行赔付,并且每年根据上述1)~4)项保障责任的实际赔付累积不超过40万元。
⑤亲友陪同住院费用:保障每晚一名亲友陪同住院的陪床费用。且每晚费用不超过200元。每年累积给付不超过60天。
⑥住院津贴:每住院一天给付住院津贴50元。每年累积给付不超过60天。
(2)重大疾病第二诊疗意见服务
在重大疾病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何重大疾病,我方将在1工作日内联系信诺全球专家库内相关领域的医疗技术专家,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第二诊疗意见。
(3)在线健康评估
在保险期间内,为被保险人提供在线健康评估、在线健康管理的服务。
(4)全球紧急救援服务
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离家150公里外发生紧急情况,我们将启动全球救援网络为被保险人提供周到的服务;包括紧急医疗撤离、医疗转运等。
(5)健康体检服务
在保险期间内,为被保险人提供每年一次在指定体检机构的指定体检套餐的健康体检服务。
(6)无赔付续保优惠
如果被保险人在一个保障年度内没有任何赔付发生,则其续保时给予10%的续保保费优惠。如果因某一保障年度无赔付获得续保保费优惠,被保险人提起该保障年度内的理赔申请,则在理赔给付时扣除续保保费减少的部分。
(7)损失补偿原则
对上述第11项,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保或其他政府补助获得赔付、赔偿或补偿时,按照扣除赔付、赔偿或补偿后的余额作为其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对上述第11项,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公司或个人获得赔付、赔偿或补偿时,如果我方按照前述条款计算的给付超过扣除赔付、赔偿或补偿后实际个人承担的金额,按照扣除赔付、赔偿或补偿后实际个人承担的金额进行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