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位癌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诊断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原位癌,我方不承担原位癌保险金给付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诊断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原位癌,我方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原位癌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原位癌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原位癌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
(2)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及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的所有已支付保险费(不含利息),本合同效力终止,且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效力一并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且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效力一并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不受以上180天的限制,我方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且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效力一并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
(3)重大疾病健康关爱金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诊断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健康关爱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受以上180天的限制,我方将按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健康关爱金。
重大疾病健康关爱金最多给付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