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意外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在主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9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90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主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
在主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9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9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主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主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主合同有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畅享金生重大疾病保险》,且我方按照该附加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或应当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主合同的现金价值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相应减少,主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身故时我方将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扣除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及其所有附加合同的效力一并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主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
(2)年金
主合同自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开始领取年金。
年金金额自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如果被保险人生存且主合同有效,我方将按如下金额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
①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年金金额为主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
②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年金金额为主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
我方提供累积生息的年金领取方式,即由我方保留年金,每个保单周年日按我方公布的累积利率按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如果年金受益人在主合同的第三个保单周年日之后未向我方书面提交领取年金的申请,我方默认为您方选择累积生息的年金领取方式,直至年金受益人书面申请开始从我方领取年金。如果在被保险人身故时仍存在未向我方申请领取的年金,则我方向年金受益人支付未领取的年金及其利息;如年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则未领取的年金及其利息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