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方将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我方将豁免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后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全残保险金按以下规定给付:
①若该意外事故是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付费乘坐水路或陆路公共运输工具时该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我方给付的保险金包括一次性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按月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累计共给付36次。保险金给付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②若该意外事故是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付费乘坐航空公共运输工具时由于该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我方给付的保险金包括一次性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以及按月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累计共给付36次。保险金给付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③若该意外事故是其他原因导致的,我方给付的保险金包括一次性给付基本保险金额;以及按月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累计共给付36次。保险金给付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2)非意外身故保险金、非意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方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的110%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非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且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我方将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110%。
(4)有关保险金给付的规定
①如果按照本合同规定,我方已经给付或应当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或非意外全残保险金,我方将不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非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
②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保险事故之日起第180天治疗仍未结束,我方将根据被保险人第180天的身体情况鉴定决定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您方不得再以第180天后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为由提出全残保险金给付申请。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程度不属于本合同所规定的全残,我方不给付任何意外全残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