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金(适用于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情况)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意外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方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本合同及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安逸无忧第三代癌症疾病保险》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适用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情况)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由于上述原因导致身故且在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方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本合同及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安逸无忧第三代癌症疾病保险》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本合同效力终止。
(3)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且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没有发生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安逸无忧第三代癌症疾病保险》所约定的癌症保险金的给付,我方将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
如果投保人选择的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本合同及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安逸无忧第三代癌症疾病保险》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110%。
如果投保人选择的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满70周岁,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本合同及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安逸无忧第三代癌症疾病保险》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