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金(适用于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情况)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方将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本合同及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康享金生癌症疾病保险》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9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9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本合同及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康享金生癌症疾病保险》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9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90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本合同及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康享金生癌症疾病保险》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
(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适用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情况)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由于上述原因导致身故且在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本合同及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康享金生癌症疾病保险》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本合同效力终止。
(3)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十个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且在本合同第十个保单周年日前未罹患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康享金生癌症疾病保险》所约定的恶性肿瘤,我方向被保险人给付投保人已支付的本合同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且不含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康享金生癌症疾病保险》的保险费),本合同及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康享金生癌症疾病保险》继续有效。
您方可以在投保时选择一次性领取或分期领取生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