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作为乘客付费乘坐公共运输工具时由于该公共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如下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投保人累计缴纳的保险费扣除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累计部分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总和(含本公司每次扣取的部分提取手续费)后所余数额的200%,但不超过人民币160万元。
②按本公司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的个人账户价值。
(2)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除上述作为乘客付费乘坐公共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之外,被保险人由于其他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如下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投保人累计缴纳的保险费扣除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累计部分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总和(含本公司每次扣取的部分提取手续费)后所余数额的100%,但不超过人民币80万元。
②按本公司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的个人账户价值。
(3)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如下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投保人累计缴纳的保险费扣除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累计部分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总和(含本公司每次扣取的提前部分提取手续费)后所余数额的5%,但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②按本公司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的个人账户价值。
(4)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7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该保单周年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