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公共保额住院医疗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如本公司因主险合同向被保险人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经投保人同意,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剩余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额、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和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的金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公共保额住院医疗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针对以下两种情况,投保人和本公司分别约定公共保额住院医疗保险金赔付比例,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在申请理赔时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
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30日(含)。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本条约定分别给付保险金。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公共保额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公共保额住院医疗保险金使用限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对该团体累计给付的公共保额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和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本公司按上述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和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