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我们 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①第一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3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第一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②第二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第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第二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上述“第一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及“第二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均终止时,本合同终止。
(2)身故或身体全残特别保险金
两位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身故或身体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向第一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身故特别保险金或身体全残特别保险金,按身故或身体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向第二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身故特别保险金或身体全残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上述“1.2.2 身故或身体全残特别保险金”与“1.2.1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不重复给付、不合并给付。
(3)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第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该被保险人身故或被鉴定为身体全残之日起(含)的有效期内剩余各期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