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一般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天内(含),非因意外伤害1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给付一般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天内(含),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天后(不含)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一般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一般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60%;
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一般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40%;
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一般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20%。
(3)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民航班机期间,在民航班机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5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不再给付上述约定的一般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在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2倍给付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不再给付上述约定的一般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上述各项保险金不重复给付、不合并给付,给付其中1次本合同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