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基本责任的保险责任:
(1)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自该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四日起开始按日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住院津贴基本保险金额×(住院天数-3)本公司对一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90日(含)。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住院两次或以上的,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30日(含),均视为一次住院。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30日(含)。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日(含)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责任 在投保时,投保人可以任选一种或同时选择以下两种可选责任作为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并与本公司约定所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
(2)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必须入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的,其在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期间,本公司除给付规定的住院津贴保险金外,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重症监护病房津贴基本保险金额×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被保险人因疾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重症监护病房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天数达到30日(含)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3)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罹患恶性肿瘤,并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除给付规定的住院津贴保险金外,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恶性肿瘤住院津贴基本保险金额×住院天数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30日(含)。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罹患恶性肿瘤住院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日(含)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