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1)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累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达到三次,则本合同的该项保险金责任终止。
针对本合同定义的同一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是指本合同“第二十四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中的轻症疾病,且不属于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
(2)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由恶性肿瘤保险金和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组成。
①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恶性肿瘤之日后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第二次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第二次确诊恶性肿瘤之日后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第三次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关于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是指本合同“第二十五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中的恶性肿瘤。
②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关于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是指本合同“第二十五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中除恶性肿瘤以外的重大疾病,且确诊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的时间与确诊恶性肿瘤的时间必须间隔一年(含)以上。
若恶性肿瘤保险金和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则本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我们已经给付过任意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仅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