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的,按照本合同约定且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的伤残评定标准对伤残等级进行评定,我们按其伤残等级对应的附件1中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其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且您在投保时选择的伤残评定标准。本合同约定的伤残评定标准有以下两种: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编号 GB/T16180-2014)。
本合同中被保险人适用的伤残评定标准由您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一种。
若选择第2种伤残评定标准,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Ⅲ度烧伤的,我们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每次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符合所选伤残评定标准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2)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该被保险人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我们将按照本合同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及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给付以本合同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可选择项目)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当您选择此项责任时,我们将为每位被保险人额外设立意外伤残特别基本保险金额,该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协商决定。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的,按照本合同约定且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的伤残评定标准对伤残等级进行评定,我们按其伤残等级对应的附件1中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残特别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若选择第2种伤残评定标准,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Ⅲ度烧伤的,我们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每次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特别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