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等待期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轻症癌症或因导致恶性肿瘤、轻症癌症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已交本主险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本款前述的180日的期间称为等待期。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恶性肿瘤、轻症癌症,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2)轻症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癌症,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癌症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轻症癌症保险金一经给付,将按给付的金额相应降低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的给付金额。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与轻症癌症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之和累计以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多种轻症癌症的,轻症癌症保险金的给付以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
(3)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本主险合同的“轻症癌症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也终止。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多种恶性肿瘤的,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的给付以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4)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已获得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给付,因同一恶性肿瘤接受住院治疗,我们将按照恶性肿瘤住院津贴日额与住院日数相乘的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恶性肿瘤住院津贴日额等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住院日数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日开始计算,即每次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日数等于被保险人每次实际住院日数。每个保险单年度内,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80日为限;保险期间内,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000日为限。
(5)恶性肿瘤手术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已获得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给付,因同一恶性肿瘤接受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手术,对于实际实施的每一次手术,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恶性肿瘤手术津贴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内,恶性肿瘤手术津贴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次为限;保险期间内,恶性肿瘤手术津贴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0次为限。
(6)恶性肿瘤放、化疗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已获得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给付,因同一恶性肿瘤接受放疗或化疗,对于实际实施的每一次放疗或化疗治疗,我们将按照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恶性肿瘤放、化疗津贴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内,恶性肿瘤放、化疗津贴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次为限;保险期间内,恶性肿瘤放、化疗津贴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0次为限。
(7)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已获得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给付,因同一恶性肿瘤接受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对于实际实施的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我们将按照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保险金。保险期间内,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2次为限。当每次给付“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保险金”时,该次手术不再同时给付“恶性肿瘤手术津贴保险金”。
(8)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癌症,我们将豁免本主险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9)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