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不受此限)发生疾病,经医生诊断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我们将对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的住院过程中所发生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 给付比例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治疗费、医生诊疗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化验费、护理费、救护车费。
本附加合同的给付比例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申请保险金前已通过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则给付比例为90%;
如果被保险人以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且申请保险金前未通过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则给付比例为75%;
如果被保险人以已经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申请保险金前未经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则给付比例为65%;
如果被保险人以已经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身份投保,但在发生属于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前,被保险人并不享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且未按合同约定申请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状态变更,则给付比例为65%。
我们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在该保单年度内的保险责任终止。在同一保单年度内,我们对住院医疗保险金所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日数最高为一百八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不再续保,对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届满前发生的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含)内的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治疗,对于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累计给付不超过前述限制。